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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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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局

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集中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自收自支事业()

其他()

备注:

是否垂直管理

是()

否(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

是否委托执法

是()

否(

受委托组织名称:

委托协议是否报备:是()  ()

主体权限

设定依据

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局

1.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执法权限依据: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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